在景点摆摊拍照可能涉及未经许可经营、扰乱公共秩序等问题,不同地区和景点依据相应法规会有不同处罚,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
依据《北京市旅游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
- 在北京市属公园等景点,如果存在擅自摆摊拍照等商拍扰序行为,景区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如果对公园游览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不听从景区管理方劝阻的,可能会联动属地执法部门进一步处理,比如可能会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
依据《广州市公园条例》
- 在广州的公园景点,若摆摊拍照者“不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妨碍公园管理活动”“破坏公园游览秩序”,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园管理机构实施这种行政处罚。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 在动物园景点内擅自在摆摊设点拍照:
- 轻微违法行为,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 如果在景点摆摊拍照,扰乱了景点的公共秩序,比如引发大量人员聚集、堵塞通道等情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会被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民法典》
- 如果摆摊拍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故意行为,造成景点设施损坏、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摆摊拍照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景点设施修复费用、他人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