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到景点违反了诸多规定,以下是具体介绍:
党纪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包括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务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其中违规公款消费就包含了公款旅游等违规使用公款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的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五)项明确,禁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其他规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 - 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等 21 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等,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相关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等。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规定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组织会议及培训活动时,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