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景区跳河是否需要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景区无过错的情况:如果景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护设施等,且跳河行为是游客自身的故意行为(如自杀)或重大过失导致(如违反景区规定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景区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华山长空栈道事件中,景区有游览须知、安全绳等防护措施,对于游客中存在的轻生欲念难以把握和甄别,已尽到基本安全关注义务,若游客自行解开安全绳跳崖,景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 景区存在过错的情况:若景区未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跳河,景区则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景区的防护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危险区域没有警示标识、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等。像北京某5A景区,虽设置了“禁止涉水、戏水”的警示牌,但事发地点附近游道距离河道较近,游道与河道间有游客踩踏痕迹的通道,且景区管理者未对游客在岸边拍照等行为及时制止,在河道水流湍急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也未采取加装护栏、语音播报等加强警示的措施,最终导致游客溺亡,法院判定景区管理者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跳河行为对景区的设施、环境等造成了损坏,游客或其家属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