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规划的审批部门因景区类型和级别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景区类型的审批情况:
- 风景名胜区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方面,2024年2月1日起,审批事项委托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委托审批期限为2024年2月1日至《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后施行之日。在此之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点保护区、重要景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其它地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 水利风景区
-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
- 省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
- 地质公园: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管。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石漠公园)等类型景区规划通常由林业部门负责审批;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审批与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有关。在进行景区规划审批时,需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准备充分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