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景区应当报什么批准

2025-03-21 16:18:42  阅读 7 次 评论 0 条

使用景区不同的行为有不同的报批要求,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

  • 举办大型活动等: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大型演出、影视拍摄或者从事勘察、探测等活动的,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提交生态保护方案。在核心景区从事这些活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场馆出租、出借等:对于公共文化体育场馆性质的景区,凡使用其进行各种集会或活动的个人或社团组织,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理由、内容、时间、地点、活动人数及活动组织负责人和联系人,提交现场活动方案、安全保卫应急处置预案、疫情防控预案,经文体场馆审核、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呈报有关部门审批。
  • 景区等级评定:如果是申报A级旅游景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文旅局组织评定;国家4A级景区由各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国家3A级及以下景区由各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如果是对景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则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依法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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